发布时间:2026-05-15 21:27:17 浏览次数:1
企业报送备案的项目,除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核准或审批的之外,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
能够证明项目是经过依法批准设立,暂时不具备办理登记手续。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是指企业投资建设不使用性资金的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后,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金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其后,企业即可自行组织建设。
企业报送备案的项目,除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核准或审批的之外,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
二、企业技改项目备案申请条件
1.项目投资主体的注册地和项目实施地均在深圳市
2.项目投产一年以上
3.项目总投资50万元以上,其中自筹资金高于总投资的30%,土建投资不能超过总投资的30%
三、申请材料
1.《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对原件)
3.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有关的说明材料
四、申办程序
1.企业网上填报项目备案登记表
2.处长分派业务
3.经办人员对项目进行初审
4.处领导对项目进行复审
5.报主管局长审定
6.企业提交完备的纸质申请资料
7.核实材料后出具《备案证明》
五、承办时限
1. 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自受理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明》。
2.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企业,说明不予备案的原因。